与购物卡相关的账务处理及税务风险

一、与购物卡相关的五种账务处理

业务1.公司购入了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元

贷:银行存款元(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业务2.公司用购物卡给员工发放过年福利,10个员工,每人元的购物卡。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元

(附件为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业务3.公司用买的购物卡给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费,来维护客户关系。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元

(凭购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及赠送凭据,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五的较低者)

业务4.公司用买的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元

(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凭购卡时取得的发票及赠送凭据税前扣除。)

业务5.公司用买的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办公用品清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元

(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二、与购物卡相关的税务风险

买卖环节发票开具

(1)商场、超市出售购物卡开票,且持卡人吃购物卡消费卡票,导致两次开票,重复纳税。

(2)购卡人直接向商家购买该商家发行的购物卡,要求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于经营活动相关专票;持卡消费时,购买其他名目的商品。

买卖双方纳税申报

增值税:若发卡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收款后向购卡人开具发票的,必须于次月申报纳税。

发卡企业多数按实际收款数额报税,不按照开具发票的金额申报纳税,延期缴纳增值税,将受到处罚。

企业所得税:购卡者要求售卡方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使得本应在“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却计入“管理费用-办公用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

购物卡未消费完毕或购物卡丢失,发卡人未将该部分额外所得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转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终消费者个税扣缴:

将购物卡作为职工福利,计入员工当月的计税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税;

将购物卡用作礼品赠送,企业需按“其他所得”以20%的税率代缴受赠人的个税。

三、其他税务风险

购买购物卡时只能开具购物卡预付款普通充值发票,不能计入成本费用;

“金税三期”系统随时监控购买购物卡情况,对于突然异常增加的大额费用易带来预警评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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