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名片人大机关办公用品上能随意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干部的名片以及人大机关的办公用品等是否可以印有国徽图案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4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你们关于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干部的名片以及人大机关的办公用品等是否可以印有国徽图案的请示(年7月23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等用途,在国徽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国徽图案的,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除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参加外事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印制名片以外,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以及在各自的生产、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使用名片,不得印制国徽图案。各级人大代表和代表所属单位或者组织的礼品、纪念品、办公用品、日常生活用品等,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的礼品、纪念品、办公用品等,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批准,不得使用国徽图案。特此函复。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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