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软件蝶润科技金蝶妙想公司与成都财
金蝶公司系第号“金蝶”、第号“金蝶妙想”等5枚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并将上述涉案商标均许可给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使用。“金蝶”商标于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金蝶”与其对应的英文翻译“Kingdee”均在财务软件和打印凭证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财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洋曾为蝶润公司员工,财智公司亦曾是金蝶公司的代理商,但其在结束代理关系后,仍在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智公司在其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要求,亦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价值取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其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系近年新出现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权利滥用类型案件。相较于其他同类型案件,案涉权利滥用行为表现形式更为恶劣、多样。本案梳理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的适用路径,回应了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等热点问题,并对市场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对相关市场经营者的行为具有规则指引作用。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川01民初号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沈崇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亚,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金蝶软件配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B座8层中区。
法定代表人:常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亚,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室。
法定代表人:段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亚,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8号5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公司”)、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金蝶软件配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蝶润公司”)、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想公司”)与被告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亚、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亚、高孟宇,被告财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蝶公司、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财智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停止擅自使用其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停止权利滥用行为;2.判令财智公司在深圳晚报、成都商报及京东“财智表单旗舰店”发表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财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万元,其中合理开支为元(包括律师费律师费8万,公证费元,样品购买费元,合计元)。
事实与理由:金蝶公司系第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1”)、第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2”)、第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3”)、第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4”)、第号“”(以下简称“涉案商标5”)共计5枚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并将上述涉案商标均许可给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使用。其中,“金蝶”于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金蝶”和“Kingdee”于7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金蝶”与其对应的英文翻译“Kingdee”均在财务软件和打印凭证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金蝶公司、蝶润公司和妙想公司发现,从4年底,财智公司在授权期限届满后,未经许可,擅自在“财智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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