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票据一般性规定
一、财务报销要求
有专项规定的报销事项按文件执行,没有专门规定的报销事项按照本文件执行。
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规定执行。
报销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签到表和结算清单等附件。
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报销接待费用,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等,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应提供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动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附件。
报销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租房审批件及租房协议等附件。
其他报销事项,均需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合同等附件。
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二、文件依据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鄂财综发[]6号)、宜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宜市财综发[]27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宜市财库发[]19号)。
一级审核:赵文武二级审核:李峥嵘三级审核: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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