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的出台,让会计们脑洞

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让会计们真是脑洞打开,在热议政策的同时,想出了针对这些政策的会计处理方法。那么,这些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对会计处理有影响吗,什么样的会计处理才是最合理的。看看会计们都有哪些奇思妙想和会计处理招数。

观点一:直接记账,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许多会计认为,既然某项资产根据税务总局政策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相应的,会计记账的时候也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就好像报销一笔差旅费或者办公用品那样简单。在该项资产管理上,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账管理简单,也不再需要对该项资产每月计提折旧了。

会计们都知道,固定资产为了管理的需要,需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和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的,资产台账和账面的资产总额应是一样的,虽然一次性计入成本了,但是该项资产毕竟属于固定资产,还是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就会造成资产台账和财务账固定资产总额不一致的状况,显然,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不是很合适。

虽然会计处理虽然简单,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忽视了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存在对资产管理的随意性,造成资产管理前后政策不一,给财务管理带来税务风险。

观点二: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然后一次性全部折旧

购进时,先计入固定资产,然后同时全额计提折旧。这种方法避免了上面那种方法会计处理的缺点,资产台账和财务账也能一致,纳税申报方面也无需进行一些纳税调整,在会计处理上也没有什么后续的管理麻烦。

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虽然符合资产的定义,并在账簿上反应了资产原值,但是一项资产当月全部计提折旧不符合资产管理的会计原则,也和新增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计提折旧的折旧原则相悖。再说了,会计上也没有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这种处理方法。

观点三:把固定资产计入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一次性摊销

购买的资产不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直接计入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虽然这种方法也是当月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了,但是很明显,违背了固定资产定义,造成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政策前后不一,涉嫌随意操纵调整企业利润的嫌疑。

观点四:会计不需要进行任何记账处理,仅仅是纳税申报的时候进行纳税调整

这是目前会计界比较认可的一种处理方法。会计核算毕竟要遵守会计准则的有关核算规定,遵守权责发生制,不能随随便便进行违背会计准则的记账处理。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仅仅是税务处理方法,不是会计处理方法,因此,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应当按正常的折旧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税务政策的规定,并不是会计记账处理的依据,只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任何税务新政的公布,如果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都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的调整,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纳税调整后产生的税会差异,在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既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又符合折旧计算方法,是当前的主流观点。

注意:如果企业核算执行的核算依据不是会计准则,而是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就不需要进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只需要纳税申报即可。

结论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最符合规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记账按照会计制度,纳税按照政策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整

会计归会计、税法归税法,虽然二者因为规定的不同会造成税会差异,那也只是纳税申报调整的问题,不影响会计记账原则,会计该怎么记账还怎么记账,购买的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资产该计入固定资产的还是计入固定资产,该分几年折旧的,还是分几年折旧。

一个提醒

如果企业享受了固定资产有关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需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资产台账,以利于今后固定资产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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