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保险德州中支2宗违法被罚虚构业务套取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6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银保监罚决字〔〕1号、2号、3号)显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德州中支”)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编制、提供虚假报表年1月至6月、8月至11月期间,紫金保险德州中支虚列办公用品费、电子耗材、车务服务费等费用共计.62万元,相关财务对应事项未实际发生。如,年3月至4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3笔、共计37.76万元,用途为车务服务费。上述费用支付后,经多个过渡账户,最终支付给紫金保险德州中支员工冷某36.63万元。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年1月至4月、9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紫金保险德州中支代理人窦某某账户支付代理费2.52万元,窦某某收到代理费后向紫金保险德州中支员工张某账户转账2.52万元。经核实,张某将自己开展的业务挂靠在代理人窦某某名下,紫金保险德州中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属实。蒋德国、顾沂蒙时任紫金保险德州中支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紫金保险德州中支的上述问题应承担违法责任。紫金保险德州中支编制、提供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决定对紫金保险德州中支处以罚款30.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蒋德国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顾沂蒙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紫金保险德州中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决定对紫金保险德州中支处以罚款5.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蒋德国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顾沂蒙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中国银保监会德州监管分局决定对紫金保险德州中支处以罚款共计35.8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蒋德国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顾沂蒙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以下为原文: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银保监罚决字〔〕1号)德银保监罚决字〔〕1号单位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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