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第一书记出面为村委会购置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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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在担任A村第一书记期间,为了配备新建的村委会办公楼,从李某处购买9万余元的办公设备,却一直没有付款,最后李某将张某和A村委会起诉到了法院。

张某辩称,我购买办公设备是履行职务行为,办公设备全部用于村集体办公需要,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村委会承担。

A村委会辩称,第一书记是为村里提供帮扶的,不能为村里增加负债。办公设备不是村里出面购买的,欠款不应由村委会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办公用品系时任驻村第一书记张某出面购买,购买后归A村集体所有,全体村民受益,故案涉案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为A村委会,张某争取扶持资金用于建设办公楼并配备办公用品是履行第一书记帮扶基层组织的职责,其本人虽出面购买但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A村实际使用了办公用品即应承担支付价款的相应义务。

判决作出后,A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合同义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张某担任第一书记期间出面购买办公设备交村委使用,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村委会承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由村委会偿付货款。

案例编写

蒙阴法院王丽

原标题:《第一书记出面为村委会购置办公用品,该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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