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昊资深软件律师如何转让有共同著作权

原告某公司、徐某、俞某、杜某、马某、苏某共同诉称:某公司系依法从事三维某某某工程设计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业内知名企业,依法拥有某/某三维某某某工程设计软件包产品的著作权。徐某、俞某、杜某、马某是某软件的作者。

某软件系由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开发并享有著作权。被告贝某在某某某公司工作期间曾参与开发了某软件,接触过该软件的源代码和文档,但其早在年9月14日就已经退股并领取了退股金,还书面承诺不侵犯某某某公司某软件的著作权。嗣后贝某却违背承诺,在徐某、俞某、杜某、马某多次通知的情况下,依然不肯配合到工商局办理某某某公司变更股东登记手续。故徐某、俞某、杜某、马某于年10月17日以某某某公司参股方式另行成立了某公司,由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授权某公司继续开发经营某软件,并于年11月进行了某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年3月,某某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改了股东名册和出资额,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年7月某某某公司期满注销。

年10月,原告方获悉被告某某公司正在销售名为“某”的三维某某某工程设计某某V版软件,并在其官方网站宣称该软件为版某软件的改进版,后又删除年份。经查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就是贝某的妻子,而贝某在某某公司任总工程师。

此外,原告方还发现贝某曾于年12月29日以其个人名义登记了一款名为“三维某某某工程设计某某软件V2.5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号为某。该软件的首次发表日被定为年8月1日。

对此,原告认为由于开发三维某某某工程设计软件要求开发者不仅要具有化学工程设计的经验和三维设计有关计算机语言编程能力,还需要有双专业渗透综合抽象思考能力和项目的组织协调能力。而贝某一个人显然不具备这种能力;其所称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正是其在某某某公司工作期间,从事的也正是三维某某某软件开发,故显然贝某所登记的某号软件的唯一来源只能是从某某某公司离职时带走的软件源代码和文档。

另,某某公司分别于年、年登记了两款名为某的管道工程辅助设计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号为某、某。根据某某公司网站某.cn的记载,两款软件的功能、界面、文档皆与原告方拥有著作权的软件相似。而且被告方也反复承认该两款软件是在登记号为某的软件基础上修改升级。故原告方认为某某公司的这两款软件都来源于贝某。某某公司在另案起诉原告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件的起诉状中也承认某某公司的某软件系由贝某的某软件升级修改而成的事实。据查某某公司、、年的工商登记销售收入显示三年共计有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而某软件系某某公司的唯一产品,其依靠该软件某某公司获得了巨额收入。

此外,被告贝某在某某某公司筹备期间,未经其他软件作者徐某、俞某、杜某、马某和公司股东苏某的同意,擅自对外销售某软件,获利元。

原告方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全体原告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使用、销售和网络传播某管道工程辅助设计系统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号:某)、某三维某某某工程设计某某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号:某)、管道工程辅助设计系统软件某V版(软件著作权登记号:某);2、两被告持续三天在被告某某公司的网站某.cn、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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