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聪明注销银行卡,逃避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于是乎,有些人动起了小聪明,离职后直接注销自己的银行卡,试图以拒绝接收公司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来逃避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这样行不行得通?能不能抗辩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是不是无法打款到员工银行卡上,就无法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了呢?笔者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对司法解释一该条规定予以阐释。
01基本事实
焦海年11月26日入职银博商贸公司,担任公司的北京销售总监以及中国区政府事业部销售总监,主要负责销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年薪近百万。
银博公司与焦海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焦海如离职,则需要在离职后1年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每月按其离职前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三分之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焦海需按照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3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年2月19日,焦海向银博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3月15日,双方正式解除了劳动合同。焦海签署的《离职移交清单》中,人力资源部在“不竞争与不劝诱”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意见是“不放弃履行”,正式启动对焦海的竞业限制。
年4月21日,银博公司向焦海的招商银行工资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8,元,结果支付失败。后公司向焦海的交通银行账户支付,在成功支付一次后,年5月26日、7月21日、7月26日、8月25日均支付失败。
银博公司为获得焦海有效的银行账户,又于年6月6日、8月10日、8月15日通过快递的形式通知焦海提供银行账户,均被拒收。
后银博公司发现焦海于年4月27日作为晨科公司公共事业部全国负责人参加“第二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峰会”,并发表了《聚焦政采电商平台发展,领跑“互联网+政府采购”新模式》的主题演讲。
晨科公司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业务与银博公司形成竞争关系,银博公司就此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焦海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仲裁委裁决焦海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向银博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元。焦海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02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对该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认定:
首先,焦海是银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承担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之列。同时,焦海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中也对竞业限制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公司在其离职时也明确其需履行竞业限制。因此,焦海应切实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其次,虽然焦海向法院提出其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从庭审查明的事实,之所以银博公司未能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因为焦海自己先后注销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的银行账户。
其存在躲避接收、怠于接收补偿金的主观意愿,因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不影响竞业限制的约定,焦海仍应诚实信用地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最后,焦海虽主张其入职晨科创投从事投资工作,但是晨科创投与晨科公司属于关联公司,且晨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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