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背景下,社会团体如何应对合同履约
导言
新冠疫情的出现,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重大影响。我们时常听到合同中的当事人以疫情原因为理由,主张延期履行合同、要求调整合同履行的价格或方式、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社会团体在经营中,涉及开办展会、组织培训、采购物资、租赁房屋等活动,也同样作为合同当事人,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那么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究竟可以产生何种影响?社会团体如何应对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风险?相信本文可以为您提供参考。
一、
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在不了解具体案情的情况下,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年疫情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曾明确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是否属于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关键是看是否因新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需要针对具体的案情具体分析。例如,某合同的内容是为了庆祝某人诞辰周年的群众性活动,由于疫情管控措施的影响,该活动肯定无法如期举行,那么新冠疫情就属于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而另一个合同的内容是采购社会团体的办公用品,涉及疫情管控措施并不会影响货物运输,那么新冠疫情就不属于可免责的不可抗力。
二、
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何种影响?
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是简单的“免责”就能概况的,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新冠疫情出现后,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发布了三个《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新冠疫情中的合同履行事宜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原则
最高院对于因新冠疫情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提出要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某社会团体与某单位合同约定由社会团体提供调研报告撰写服务,因疫情影响社会团体无法开展线下调研,但是社会团体既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以便协商减小损失,也没有考虑采取补救措施,协商将调研改为线上进行,那么在诉讼纠纷当中很有可能是不能完全免责,仍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
(二)受疫情影响的买卖合同
虽然受到疫情影响,不能依约履行,但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卖合同,不能单方解除。受到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协商调整价格或履行方式。
也就是说,社会团体签订的买卖合同,大多情况下不会因为疫情原因可以解除履行义务。但是特殊情况下,例如为了中秋节活动采购活动物料,中秋节活动因为疫情管控措施无法开展,那么这个采购合同是可以解除的。当然,社会团体应该第一时间通知供货方,降低对方的损失。
(三)受疫情影响的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办公,因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收入明显减少的,并因此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不能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的,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为展览、会议等特定目的预定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因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活动取消,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定金。
社会团体签署的租赁合同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的,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性质,参考上面的最高院指导意见,选择协商变更,或者解除退款。
(四)受疫情影响的施工合同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承包方可以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成本大幅上涨,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可以协商调整合同。
(五)受疫情影响的培训合同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但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方式。
(六)受疫情影响的运输合同
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起运地或者到达地采取禁行、限行防控措施等而发生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等导致迟延交付,并已及时通知托运人的。承运人可以主张因不可抗力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
社会团体如何应对
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背景是年新冠疫情出现后不久,当时发生的合同纠纷涉及的合同,并没有机会提前对新冠疫情影响的问题进行约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本文撰写的年时,新冠疫情的影响已经成为了合同签订时一种应当考虑的风险了,只是我们难以预测它什么时候会出现病例,管控措施的范围是否影响合同履行。最高院指导意见也提到了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疫情影响因素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因此,社会团体在签署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事先对新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约定。将未来可能出现的需要协商解决的事宜,通过提前协商,对风险进行安排,实现风险的可控。例如,社会团体举办没有时间限制的活动时,签署酒店房间预定的协议,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出现疫情影响活动时,社会团体可以将活动推迟到3个月之后,在疫情管控措施结束时,由社会团体从3个月之后的时间段里重新决定订房时间,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那么酒店一般是可以接受这种事先的安排的。
总的来说,社会团体防范新冠疫情合同履行风险的思路,一方面对于社团已经签约且并未约定疫情风险安排的合同,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因素影响的,可以参照前面最高院的指导来合理维权或挽回损失。另一方面,社会团体当前签订新的合同,可以利用签约时的谈判优势地位,主动在合同中约定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风险安排。相对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后再去协商,提前安排有助于社会团体获得更为有利的条款。
作者丨王延斌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研究员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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