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行为责任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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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甲乙丙丁四人协议共同出资设立A商贸有限公司,商定每个人各自负责某类设立活动。其中甲负责刻章,乙负责采购复印机等办公用品。后来,甲以筹办中公司名义与工艺师张三签署了刻章合同,酬劳金额元,乙以自己名义与李四签署了采购办公用品合同一份,采购金额3万元。

现问:公司成立后或者设立失败的,已经交货的张三、李四的救济路径如何?

回答:(1)张三:如公司成立的,张三向A公司主张酬金请求权;如公司设立失败,向甲主张酬金请求权,乙丙丁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2)李四:如公司成立的,李四向A公司主张货款请求权,也可以选择向乙主张货款请求权;如公司设立失败,则只能向乙主张货款请求权。乙支付货款后,可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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