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的实现,离不开资金的持续投入

引言

科技创新的实现,离不开资金的持续投入——大家都知道,创新领域选择方面的差异,企业多倾向于选择最终消费品作为创新领域,这样可以减少创新风险,而国家则希望企业选择产业关联度大的资本品作为创新领域,这样有利于使用该资本品部门的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但这样可能会增加企业风险,创新活动时空范围的差异,企业在创新活动的时空范围上考虑相对比较狭小,注重短期市场需求,或者本地区的市场供求状况,而国家则要重视考虑长期市场变化,以及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市场供求变化。

创新效果评价的差异,企业则较为注重经济效益指标的实现,而国家则要通盘考虑经济、民生、社会以及生态指标的改进,创新成果产权保护程度的差异,在创新成果扩散阶段,企业则更希望对其创新成果产权进行保护,相反国家则希望尽快实现创新成果的推广扩散。

就理论而言,企业可依据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国家亦可依法组织其他企业或个人通过正当程序有偿获得,从而使其能够迅速推广扩散。由此可见,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国家政府与企业的目标并非完全一致。

对于这一问题,既不能让企业不顾自己的商业利益而完全从国家的地位从事自主创新,也不能让国家放弃社会整体目标利益,而来迁就个别企业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制定适宜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形成有机的官产学研的创新合作机制,使得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时,能够自觉、自愿地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的整体目标。

通过政府的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的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以社会中介服务为支撑,最终形成官产学研于一体的协作互动、持续稳定的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发挥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在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及其科技创新不同阶段的重要作用,避免产学研的脱节,否则,不但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而且科技创新成果也难以转化。因此,需要在政府的发展战略规划下,促使企业、科研机构与高校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官产学研的科技创新合作机制。

政府作出战略发展规划引导,企业把科技创新成果推向市场,科研机构与高校进行科技创新研究,四者形成良性循环。官产学研的合作机制,不但可以使企业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优势,突破限制,缩短科技创新周期,而且还可以提高科技创新效益,快速转化科技创新成果,减少盲目投入和重复开发。

科技创新融资机制

科技创新的融资机制即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机制,既包括企业的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机制,又包括政府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机制。

科技创新的实现离不开资金的投入,尤其是研发经费的投入,需要大量的科技创新经费作为科技研发的保证。但由于科技创新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只靠企业进行研发投入。因此,要想科技创新水平提高,就需要形成多元化、全方位的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手段,以保证科技创新对资金的需求。尤其是对部分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研究,企业应当成为研发经费投入的主体,而对于基础研究和重大高新技术则需要政府成为科技研发经费投入的主体。

除此之外,政府需要积极采用积极的财政金融政策,为企业融资、市场主体投资建立健全完善资本市场,以完善科技创新的风险分担机制。但由于创新意味着创造性破坏,需要打破固有的利益格局,不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进行研发生产,还有承担失败的风险。由于科技创新的高风险性与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政府加强信息引导、培育风险投资、实施风险补偿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释放科技创新的市场风险。一方面要建立包括政府基金、民间资金、国际资本在内的多元化风险投资基金,另一方面要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这样既有利于拓宽科技创新的融资来源,又有利于创新企业内部制度的完善,还有利于企业创新风险的分散,从而有利于创新的顺利实现。

科技创新的政府采购、税收、补贴机制

由于科技创新的外部性,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将科技创新的外部性内部化,通过政府采购扩大企业的市场需求,通过税收、补贴以降低企业的创新成本,刺激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以弥补私人与社会之间的创新收益差额。

政府在采购政策用品抑或办公用品时可对创新型企业生产的新产品或提供的新服务给予优先采购与扶持,这样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调控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以适当的制度安排,扩大市场对科技创新产品的有效需求拉动,降低创新风险,扩大创新收益,从而推动创新主体进行科技创新活动。

政府对科技研发的税收刺激同样具有促进创新主体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作用。税收优惠可以降低企业等创新主体进行创新的成本,进而提高创新的收益。并且与政府补贴相比,政府税收具有对市场干预少、可预见性高、政策灵活强等特点,因此典型创新国家也多采用税收优惠的方式实现对科技创新的有效激励。

同样,政府补贴也可以降低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本,弥补了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成果所产生的社会收益及其私人收益之间的差额,进而增加其创新收益,并且这也会使得创新主体开展因收益过小而不会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因此,政府补贴也是世界各国政府促进企业等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活动的常用政策工具之一。

科技创新的法制

保护机制市场经济属于法制经济。科技创新活动很大程度上属于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科技创新的实现也离不开法制保护。然不同产品生产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前提是明晰产权的界定与市场规范的公平。

但市场本身无法提供这一制度安排,必须通过政府有组织的提供制度供给。所以,政府除了要通过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的制定完善以加强创新的相关法制建设,还要严格维护创新活动的正常秩序,为科技创新的顺利实现提供根本保障。在法制保护机制中,产权保护是其制度核心。

就增进经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而言,科技创新无疑最终带来了经济社会福利的增加。因为一项创新在带来消费者剩余的同时,也给其他企业提供了与创新者共同分享获取利润的机会。然而,由于科技创新的外部性导致了企业率先创新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因此,政府需要做好相应的制度安排,以协调好各经济主体间关系、激励约束各利益集团的经济行为。

产权是社会所强制实施的对一种经济品的所有权、使用权与分配权。知识产权规定了创新者和创新成果间的产权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将企业在技术上的优势转化为以利润等经济变量为表征的收益,还可以让非创新者“搭便车”行为成本高昂,最大限度地将科技创新的外部性内部化,提高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收益上的确定性预期。因此,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创新成果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科技创新风险投资者防范风险的重要工具,有利于企业持续创新动力的保持。

因此,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科技创新的法制保护机制,还要为其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市场需求是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服务或改进产品服务质量、种类的重要依据,为企业获取创新经济利润提供了强大动力,而市场竞争又是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主要外部压力。因此,为了增强科技创新动力与压力,需要营造良好完善的市场环境。

所以,政府需要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积极发展完善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政府一方面需要对创新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反垄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垄断加以一定的限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增进经济社会总福利。科技中介服务机制,科技创新具有系统性,是一个需要依靠多要素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

结语

在该系统中,除了企业的主体、政府的主导作用之外,科技创新服务机构项目同样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科技中介服务机制,是企业、科研机构、银行等市场主体之间的重要联系纽带,可以在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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