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可以挂其他应收款
未缴足的资本金应该如何账务处理?有什么风险?
注册资本未缴足,能挂“其他应收款”吗?
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首先必须要先搞清楚“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
明白了这个问题之后,我们接着来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也就是说,在对“实收资本”进行账务处理时,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而对于股东认缴而未实际缴付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
有的小伙伴会问,准则中写着“其他应收款”,是不是可以挂账呢?
挂账“其他应收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于“资产”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确认: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显然,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并非是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事实上,恰好相反,乃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即没有发生确认资产所必须的“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也无法做到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只是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承诺,因此不应当确认为资产(挂“其他应收款”科目)。
那对于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案就是:不处理!
同样的,既然认缴注册资本尚未实际缴付时不作账务处理,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并未增加,因此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注册资本未缴足,有什么风险?
风险一:资本金应到位但未到位的,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认缴资本金万元,期限截止年1月1日。实际到位资本金为万元。
年1月1日,梅松公司从银行借款万元,全年利息50万元。
但是截止年1月1日梅松公司股东应到位而未到位的资本金有万元。
则梅松公司年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25万元。
风险二:存在关联企业借款的,超过债资比的利息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举例说明:
梅松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万元,向母公司借款0万元,年利率为5%,利息万。受债资比2:1的影响,梅松公司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为×2×5%=万元,剩余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风险三:补缴的资本金,可能未及时缴纳“印花税”
企业对于应缴而未缴足的资本金并不进行账务处理,也就是不缴纳印花税,但是,在后期实际缴纳的时候,会产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切勿忘记缴纳印花税!
风险四:因账务处理不恰当可能导致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自然人股东被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在第一部分说明了,对于未缴足的“注册资本”,不能挂“其他应收款”。如果进行了错误的账务处理,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的话,就会有税务风险:
风险五:企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可能误将“注册资本”作为待转让股权的原始计税基础
风险六:股东的债务清偿责任
关于注册资本的几个问题
1、“认缴制”下,注册资本越多越好吗?
答: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并非越高越好,需与企业经营规模与发展战略相吻合。
辨析:
“认缴制”下,认缴资本并不是可以无限期的拖延不交,最终要使“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认缴制”下,若投资者实缴资本金与认缴资本金差异过大,在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债务清偿方面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2、注册资本金可以使用吗?
答:当然可以使用。
一般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日常经营运作、发放员工工资、进货、购买办公用品等。但是注册资本不可以用于股东的私用。
3、我注册了一家万注册资本的公司,但现在不想经营了,需要补全这万吗?
答:分情况:
(1)公司没有外债
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补足,直接注销即可。
(2)公司有外债
这种情况下是需要补足注册资本金的,股东按照所占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注册资本的规定吗?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仅笼统地规定投资人、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和出资方式,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登记认缴出资额、最低出资限额和出资期限。
5、个体工商户有注册资本的规定吗?
答:《个体工商户条例》仅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登记认缴出资额、最低出资限额和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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