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9年钟楼法院知识产权司法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之认定-
案件信息
原告红宝石公司诉捌捌捌冷饮厂、蓝宝石公司、某冷藏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其特有名称,则是该商品独有的称谓,这种称谓能够将同类商品中的此商品与彼商品区别开来,与商品的通用名称存在显著的区别。判定某一名称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通常根据在特定市场范围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对该具体商品及其特有名称的知悉程度加以认定。本案的产品名称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商业使用中具备了高度的显著性,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基本案情
年8月14日,第号“红宝石及图”商标(简称“红宝石”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冰淇淋、冰棍,注册人为红宝石公司龙凤分公司。年4月22日,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红宝石公司。年4月22日,“红宝石”商标注册有效期经核准续展至年8月13日。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红宝石”商标为某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年11月至年11月)。年3月28日,红宝石公司经核准注册“东北大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30类:冰淇淋、冰棍、冰糕等。
年6月24日,黑龙江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对红宝石公司生产的“东北大板”冰棍(清型、半乳脂)进行抽检。年8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委托,对红宝石公司生产的“东北大板”进行检验。年5月20日,大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红宝石公司委托,对其生产的“东北大板”冰棍(原奶味)进行检验。年4月13日,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受红宝石公司委托,对其生产的“东北大板”冰棍(原奶味)进行检验。上述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均认定受检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红宝石公司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为由将山东省某冰源食品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年3月11日,该院作出()丰民(知)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中认定以下内容:红宝石公司早在年5月,即将其生产的“红宝石”东北大板冰棍投放市场,并通过一年的持续经营,在年夏季引起北京、上海等地区乃至全国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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